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核定征收的核定有哪些方法?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核定征收的核定方法包括哪些?有的企業能很快的就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但是有的企業確實錯誤百出,那是因為這些公司沒有找對方法。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分析解答吧。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核定征收的核定方法包括哪些?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五條 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第六條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第七條 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第八條 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行業 | 應稅所得率(%) |
農、林、牧、漁業 | 3—10 |
制造業 | 5—15 |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4—15 |
交通運輸業 | 7—15 |
建筑業 | 8—20 |
飲食業 | 8—25 |
娛樂業 | 15—30 |
其他行業 | 10—30 |
第九條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摘自國稅發[2008]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二、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摘自國稅函[2009]3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
二、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